一、办理范围:
凡本区居民有正当理由需要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姓名和民族须派出所所长批准。出生日期报分局审批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更改姓名:持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父母离异要求更名的要求申请书应有父母双方的签名。
(二)更正出生日期:持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学校证明、单位证明(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提供并出具的工作档案中原始记载依据证明及准予更正证明)、出生证原件(医疗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产期住院原始记录、出生登记派出所盖鲜章的出生证复印件)、无职业人员街道证明等其他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材料到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对批准同意更正出生日期的,需回原身份证号码编码派出所重新编码后,再报分局做审结。
(三)更改民族:持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证明)、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
(四)更改婚姻状况、学历、兵役情况、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