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须知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其他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被收养人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犯罪)、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予更改姓名。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须知
结婚已在配偶所在地实际居住,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岁),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配偶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迁入人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但迁入农村地区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应符合相关条件。
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须知
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学历证书》;
3.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及复印件;
4.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但主城区以外人员在主城区内购买成套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的须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文凭、达到人均居住面积30平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