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的报告,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学校主管部门签具批准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变更现用姓名的,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经所在系和学校主管部门分别签具同意变更意见后,再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3.大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确须更改时,本人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明,经所在院系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