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1日印发)
为了做好学生户口服务工作,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工作规范》(渝公〔2007〕5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集体户口迁移相关规定。
一、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本着自愿的原则,分为重庆市内、市外户口迁移两种情况。根据派出所要求,每年新生报道注册时,学校保卫处集中办理户口迁入,平时不予办理户口迁入工作。
(一)市内户口迁入。重庆市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凡市内户口迁移不需到原居住地开具《户口迁移证》,改由入户地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档。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应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本人原居住地户口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原件上要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民警名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登记相片一张。
(二)市外户口迁入。根据原户籍所在地的不同情况应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登记相片一张。
二、户口迁出
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统一要求,毕业生毕业后,不论是否就业,户口原则上学校不予保留,可根据以下情况由学校保卫处集中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将户口迁出。
(一)毕业生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必须出具接收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
(四)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迁移回生源地的地、市、州就业主管部门或迁移到学校联系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入户。
(五)公安机关要求,凡是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携带本人《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办理,退学的必须携带学校的《退学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身份证办理
(一)新生报道注册后,凡是户口迁入学校的,本人可到保卫处借出户口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身份证办理本着自愿原则)
(二)在校就读学生,学习期间,如需补办身份证,必须先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学校所属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三)根据派出所要求,已经毕业的学生,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原则上不再办理学校户籍地身份证。
(四)入学时,户口没有迁入学校的学生,如需办理身份证,只能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