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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3-11-19 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良好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 打防并举 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依靠群众”的方针,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通过防范、打击、教育、管理、改造、建设等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第三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学校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表彰。

第六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各二级院系要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参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七条 保卫队伍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把学校保卫队伍建设纳入学校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确保保卫队伍的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各经济实体及驻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校领导、各党总支和机关有关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二级部门以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成立二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

第十条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校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责任书。各二级院系、机关、后勤及离退休党总支书记和直属支部书记是所在部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逐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综治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三)调查研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并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决定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的奖惩,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总结、推广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六)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二级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单位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

(二)负责分解责任目标逐级落实到处(部)、室、科班组直至个人;

(三)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调解、疏导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防止和减少各种案件的发生;

(四)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不安全因素,重大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五)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调动所属单位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检查、考核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完成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奖励或者惩处;

(七)负责完成其它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与驻校派出所共同处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骨干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当好综治委的参谋,强化学校治安管理,组织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第三章 治安防范、管理和教育

第十四条在校的任何单位都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承担起维护学校治安安定和政治稳定的责任。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重要部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对影响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各种矛盾和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积极疏导、及时化解,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影响社会及校园稳定的本部门所属人员,要做好帮教和监控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要严格实行验证、检查和登记。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并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同时对本部门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五防”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各部门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或举行集会、演讲等事先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凡广告、海报、通知等须按规定张贴在广告栏内;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活动须在划定的范围内经营。校外单位或人员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进行商业性活动。教职工住宅小区由后勤处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开展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卫处(派出所)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备案登记手续。外事部门应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守法。在外籍人员住地要建立值班和会客制度,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生涉外事件、案件,外事部门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学校领导报告,并组织力量调处矛盾,保护现场,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保卫机关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事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派出所负责校内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来校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派出所登记,接受管理。用工单位、房屋租赁户是暂住人口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后勤和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堂及各饮食摊点,应及时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派出所)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保护。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宣传部、保卫处和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电子阅览室要严格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上网人员实行实名制。

第二十五 建立完善学校保密制度,健全保密机构,加强对秘密文件、资料和科技产品及档案的管理,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标准:

(一)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议事日程,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做到齐抓共管;

(三)建立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本单位无治安灾害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和可防性治安案件,无失密、泄密事件,无群体性事件和集访;

(五)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私财物有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综治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考核达标的;

(二)在治安、防范、消防、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三)能及时化解内部矛盾或不安定因素,处置得力,对本部门的重点人头的监控和帮教工作成效显着的;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五)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七)其它认为可以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我校综合治理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则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治安综合治理制度、措施不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闹事苗头,不及时上报、消除、化解,处置不力,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

(三) 对本单位重点人头帮教监控工作不力,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

(五) 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的。

(六) 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七) 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其它认为可以给予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科技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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