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生活保障有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饮食设施和重要档案资料室、重要实验室、图书馆、财务部门、票证管理部门、教学保密室、大宗设备物资仓库,以及教室、学生宿舍、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部位。
第三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所管单位填写申报表,经保卫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的标准是:本部位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大,或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
第四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应制定有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失窃密等内容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切实落到实处,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重点要害部位岗位,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调动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应事先征求保卫部门的意见,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七条 被审定为重点要害的部位,所管单位和保卫部门应分别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确定一名安全员,坚持日检查和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做好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重要的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除保证建筑牢固、加固门窗外,还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的值班力量,24小时加强值班守护和巡逻检查,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九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保卫部门应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所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所管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保卫档案,一份交所管单位。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在接到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管理和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严格财会制度。现金、印鉴、票据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
第十二条 严格物品使用手续,要害部位的所有财产均应登记。凡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使用,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机密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及档案等的借用、借阅,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办事;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安全防火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装备报警器的单位,必须设专人值班加强监视检查。对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或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保密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到文件收发严格登记、分类管理,文件要存放在铁皮保险柜内保管,文件保管和阅文室要隔离,严格文件交接手续,以防失窃密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路线图,在出入口和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照明灯。开展大型活动要严格执行《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安全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致使要害重部位发生中毒、火灾、被盗、失窃密等案件和事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