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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值班制度
2013-09-09 13:42  
一、本值班制度适用于保卫处干部值班管理。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生离岗情况除扣当天值班补助、全处通报批评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值班人员如有事需换岗或顶岗,须事前向处领导汇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换岗或顶岗。
四、受理发生在校园内的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及时赶赴案件现场,保护现场并作好案件登记。保卫干部受理案件后,须向处领导汇报,由处领导根据情况协调派出所民警。对不属管辖范围的,应告之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求助。
六、值班时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首先组织安排校卫队队员有效控制现场,维持秩序。立即将事件发生地点、事件主体、规模等情况向处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汇报,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七、接待值班期间来人、来电、来访,并做好登记;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保卫处各岗位工作情况、受理各类案件情况及非值班人员的加班情况。
八、不定时检查、督促和指导校内各值班点值勤人员、巡逻人员工作情况。
九、做好交接班工作。每天上午9:30为交接班时间,交班人须将值班日志、值班手机、警车钥匙、值班相机以及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资料移交给接班人,双方签字后,交班人才能离开岗位。
十、值班日志用签字笔填写。
十一、本制度自2009年3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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