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改建(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重庆科技学院建筑改建(装修)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单位因教学、办公和经营需要,对使用的房屋建筑进行改造、装修,造成大量消防设施设备损毁的情况。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通过消防验收建筑物的改建(装修)工程。
第三条 重庆科技学院保卫部门负责学校建筑改建(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建筑改建(装修)消防管理
第四条 对建筑进行改建(装修)施工,一般会改变原设计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电气线路。建筑改建(装修)工程履行消防报审、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使建筑工程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消防报审、验收或者备案工作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对建筑进行改建(装修)要依法依规办理消防报审、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条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报审或备案擅自施工,施工中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不经消防验收或检查,不仅无法保障建筑工程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建筑改建(装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承租房屋单位对使用的房屋建筑进行改造、装修,应当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同时将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学校保卫部门进行消防备案审核。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或者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消防报审手续,或者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抽查合格,将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报学校档案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七条 改建及建筑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必须按照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原消防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消防机构审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采用合格的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改造、装修不得拆除、圈占、埋压、遮挡消防设施和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施工作业动用明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批,领取动火证。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改造、装修工程竣工时,应当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送保卫部门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的工程,向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或者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检查合格,将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检查记录报学校档案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未经电气检测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校园建筑改建(装修)消防监督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建筑改造、装修工程招标中,应当对投标施工单位的消防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查,对无消防设计方案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工程项目及消防审查等相关情况及时向保卫部门通报。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工程、建筑耐火材料和电气检测费用纳入预算,并负责改建(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报审或备案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竣工时负责组织电气检测和消防验收或备案。工程移交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及时通报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一般或小规模建筑简单改造、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者备案的工程,协助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报审、验收或备案工作。对违规单位下达“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建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现场安全。对违反规定,未经消防报审或备案擅自开工,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使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火灾事故等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